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近日,我省十部門聯合出臺《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維護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與學員的合法權益。
《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經主管部門審批,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或審核意見書)和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含學前兒童)舉辦的各類線上、線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托管服務、“小餐桌”等服務性預收費和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培訓機構預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已全面清理,凡我省范圍內涉及學科類培訓的校外機構均屬不合規“黑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全省所有采用預收費模式的培訓機構均需與托管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預收費全部納入“青海省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做到“應托管、盡托管”。
監管平臺對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用進行監管,向學員提供繳費、師資和課程查詢等服務,對學員預繳費情況實時監管,保障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合法權益。監管平臺與“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聯通,對監管數據實時上傳交互。
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監管平臺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托管專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微信、支付寶、現金等形式收取的,也應全部歸集至托管專戶。
收費要求中明確,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當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培訓機構按培訓周期收費的,收取費用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收取費用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
培訓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付款的學員或家長開具發票,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公司名義向付款的學員或家長開具消費憑證。付款的學員或家長索要發票的,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在撥款退費方面規定,監管資金撥付采用“一課一銷”模式,與培訓機構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后通過監管平臺向學員或家長發送確認申請,經學員或家長確認同意后,托管銀行根據監管平臺指令于5個工作日內將該課時對應的學費從托管專戶撥付至培訓機構賬戶;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且通過監管平臺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或家長超過5個工作日未進行確認的,監管平臺視為確認同意,托管銀行根據監管平臺指令于5個工作日內執行資金撥付工作。
學員或家長在課程開始前申請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或家長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培訓機構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不含孳息)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發生退費糾紛的,培訓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或家長的合理訴求。學員或家長與培訓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學員或家長與培訓機構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根據與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退費糾紛通過以上途徑解決后,培訓機構、學員或家長可憑糾紛解決相關證明材料,向托管銀行申請撥付或退還培訓費,托管銀行將根據解決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撥付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