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醫療保障局獲悉,我省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4項規定從4月1日起執行。
為指導各地科學合理應用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規范抗原檢測陽性后的處置管理,做好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立項和定價工作,扎實做好新冠疫情防控,進一步滿足群眾醫藥服務需求,根據國家要求,3月23日,省醫保局、省衛健委聯合印發《關于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的通知》,從4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于4月1日起執行。
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采取“技耗分離”的方式,由公立醫療機構按照“檢測項目+檢測試劑”收費。
抗原檢測項目價格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統一制定政府指導價為5元/人次,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作為項目除外內容,執行“零差率”銷售政策。單人單次抗原檢測項目和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收費總和不得超過15元。
單純進行抗原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包括便民門診和一般診療費)?;颊咦詼y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抗原檢測項目費用。
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價格公示制度,主動公開抗原檢測項目服務內容及價格政策,按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公立醫療機構嚴格執行網上采購政策,按規定在省級平臺采購。(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