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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舉行《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

來源: 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 2021-11-27 11:33    編輯: 成忱         

  11月26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省醫療保障局副局長武小健,就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武小健介紹,我省按照國家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在相關部門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印發了《實施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秾嵤┺k法》通過調整基金內部結構,解決醫?;鹨騻€人賬戶占比過高導致的碎片割裂問題,有利于增強醫?;鸬娘L險保障功能。不僅建立了統籌基金“大共濟”的保障,而且創新實施了個人賬戶在特定家庭成員之間“小共濟”的保障機制,促進了家庭與社會的協同保障。隨著統籌基金池子越來越大,能夠更好發揮醫?;饝鹇再徺I作用,促進基層醫療資源配置,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協同推進“五醫”聯動。

  《實施辦法》明確建立健全職工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包括普通門診、門診慢特病、特殊藥品保障和打通定點零售藥店保障通道。將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范圍,并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在職職工在三級、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為50%、60%,退休人員提高10%。按照“待遇和繳費掛鉤”的原則,參保職工年最高報銷限額設500元、1200元、2000元三個檔給予分類保障。參保職工因患血友病、惡性腫瘤(含淋巴、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組織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等4種病種在門診治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限額為10萬元;糖尿病、高血壓等22種病種在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報銷,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限額5000元至2萬元不等。特殊藥品實行定醫療機構、定責任醫師、定零售藥店“三定”管理,將定點零售藥店也納入提供普通門診保障服務的范圍。

  《實施辦法》明確改革醫保個人賬戶,包括個人賬戶的計入、使用范圍、管理政策。繼續保留個人賬戶,歷史結余仍歸個人所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賬戶,原來從統籌基金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設置三年過渡期,2023年起不再計入,全部劃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按照2021年全省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由統籌基金定額劃入。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個人繳費。進一步明確個人賬戶結轉、使用、繼承等管理政策。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協同推進共濟保障機制。(李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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