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中辦發〔2021〕9號)和《青海省關于全面促進鄉村人才振興的若干措施》(青辦字〔2022〕27號)有關要求,為做好我省農牧民職稱評定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全面貫徹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以“加快建立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為目標,立足省情實際,加快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人才評價機制,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牧民隊伍,促進“土專家”“田秀才”脫穎而出,不斷提升農業農村從業人員認同感、獲得感、成就感和榮譽感,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奮力譜寫六個現代化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則
圍繞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需要,發揮人才評價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突出實際,促進人才扎根基層、服務基層,服務“三農”的原則;堅持以用為本,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職稱層級和專業類別
取得農牧民職稱,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分為初、中、高三個級別。專業技術包括種植類、養殖類、農產品加工類、農業機械等工程類、社會化服務類、民間工藝美術類。
四、申報人員范圍
凡在我省農村牧區直接從事種植、養殖、農副產品加工、農業機械、農業經營管理、農村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民族手工藝等生產與管理,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無違法犯罪記錄,熱愛農牧業,服務農牧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相應的專業技能,積極投身現代農牧業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的從業人員,均可申請評定相應的農牧民職稱。
農牧民職稱是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標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納入評定范圍。
五、申報條件
申報農牧民職稱的人員,需具備《青海省農牧民職稱評定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工作經歷、學歷、業績等基本條件。
六、評定程序
農牧民職稱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根據全省高素質農牧民隊伍實際,合理下達指標數額,各地區、各單位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申報評定工作。
(一)本人申請。擬申報人員對照申報條件,向所在單位或村(社區)提交農牧民職稱資格評定申請。
申報人員結合個人情況,需提供以下業績材料:個人近3年工作總結、初中以上學歷證書(復印件)、所在單位或村(社區)出具的從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參與實施科研(技術推廣)項目佐證材料、取得的榮譽證書(復印件)、參加農牧區實用人才培訓證明等資料。
(二)單位推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申報人所在單位或村(社區)要認真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實效性,同意推薦的,按要求填寫推薦意見并簽名蓋章后上報鄉(鎮)政府。
(三)資格初審。鄉(鎮)政府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并對申報人員經營服務的產業規模、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等進行實地考察,同意推薦的,提出推薦意見后報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四)資格復審??h(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人員的道德品行、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貢獻等進行復核,擇優推薦。推薦人選名單在全縣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逐級上報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五)組織評定。按照評定權限,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嚴格按照我省職稱評定委員會組成有關規定,做好評委會組建和評定工作。經評委會評定后,通過人員名單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證書頒發。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異議期結束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備評定結果。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頒發職稱證書。
其中,民間工藝美術類農牧民職稱參照農牧類評定程序,報同級文化和旅游部門評定。
七、有關事項
(一)建立職稱評定綠色通道。建立農牧民職稱“直通車”制度,對業績顯著、貢獻突出,獲得縣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通過綠色通道,直接“一步到位”評定高級職稱。
(二)科學合理下放評定權限。首次農牧民職稱評定試點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逐步將評定權限下放到具備條件、管理規范、人才密集的市(州)、縣(市、區),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定中的主導作用。
(三)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職稱評定有關規定,在申報、推薦、評定各階段工作中,實行“誰推薦、誰審核、誰負責”的管理主體責任制,申報人員、申報人所在單位、職稱評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和評定專家未依法依規履行審核職責,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謊報成果、弄虛作假、騙取農牧民職稱的,按照倒查追責有關規定,撤銷其技術職稱,并對有關當事人嚴肅處理。
(四)強化待遇保障落實。各級部門要形成合力,用心用力用情做好服務保障。鼓勵支持取得職稱的高素質農牧民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家庭農牧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對創辦領辦的新型經營主體在項目資金安排、金融保險服務、人才智力支撐、學習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各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等部門聘為“特聘教師”,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八、工作安排
第一階段:安排部署。印發《青海省農牧民職稱評定工作實施方案》和《青海省農牧民職稱評定管理辦法》。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向廣大農牧民宣傳農牧民職稱政策和評定程序。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各地區、各單位按照程序、標準,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人員申報,并擇優推薦。按照《青海省農牧民職稱評定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職稱評定工作。依據評定結果,及時頒發農牧民職稱證書。
第三階段:全面總結。評定工作結束后,各地區對申報、評定工作及時總結,特別要對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出對策建議,形成書面材料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農牧民職稱工作是貫徹中央、省委關于鄉村振興重要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和作風建設會議精神,推進人才振興、加強農牧區實用人才隊伍培養和開發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全面抓好貫徹落實。
(二)強化責任落實,抓好協同配合。農牧民職稱評定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抓總,各級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落實并做好組織實施。
(三)規范評定程序,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遵循“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的原則,按照《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規定》,規范職稱申報、評定工作程序,加強對評定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四)加強政策宣傳,激發內生動力。各地區要加強職稱評定服務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通過網絡、報紙、微信平臺等媒體開展多種形式宣傳,切實做好政策解讀,營造良好氛圍。廣泛動員村級防疫員、種養能手、“昆侖英才5632行動計劃”和“昆侖英才·鄉村振興人才”入選人員積極申報。
各地區對在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判,穩妥處理,相關情況要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報告。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