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說,2021年11月,青海省開始執行修訂后的《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產假延長至188天。她于今年1月生產,按規定休了188天產假,但單位發的生育津貼仍按照158天執行。王女士疑惑,現在已經是2022年7月份,為何新增的30天沒有津貼補助?
對此,記者聯系青海省醫療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規定,“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擬定、調整和發布醫療保障基本政策,國家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基礎上,統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據職業、年齡、身份等自行出臺新的特殊待遇政策。”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在國家關于調整生育津貼相關文件下發前,一律執行現行政策,并不得自行出臺實施文件。
因此,在國家醫療保障局未出臺相關政策前,青海省仍然執行《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78號),女職工產(生育)假在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的規定,享受158天產(生育)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吳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