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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如何影響我們——專家解讀個稅法修正案草案

來源: 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 2018-07-17 10:07    編輯: 馬秀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于6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6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減除費用提至每年6萬元”……近期,個稅改革話題頻頻刷爆朋友圈和微信群,見諸各大新聞媒體和報端。

  個稅如何改?會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什么影響?對中低收入群體有哪些利好等都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長期關注個稅改革問題的青海民族大學工商學院副院長李毅教授、青海民族大學工商學院郭曉玲教授,兩位專家圍繞公眾關心的話題對個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解讀。

  記者: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有哪些“亮點”?

  李毅:從全國人大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來看,此次個稅改革力度大,亮點多。一是將個人主要勞動性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實行按年匯總計算納稅,實現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重大轉變,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向綜合稅制邁出了第一步,是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性的轉變,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總體趨勢;二是通過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等一系列“組合拳”措施,總體上大幅減稅,減輕廣大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更趨合理;三是建立與新稅制相適應的征收征管體系,包括完善自行申報納稅義務,構建匯算清繳申報制度,實施納稅人信用管理等,通過這些措施,進一步完善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提高納稅遵從度。

  記者:為什么將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

  李毅: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是自《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修正,在此期間,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通常說的“起征點”)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再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第六次修訂時提高到現行的3500元/月。此次個稅改革提出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萬)。

  《草案》公布后,部分參與征求意見的群眾認為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這個標準相對于生活支出來說,似乎不夠解渴。對此,我認為,5000元標準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測算確定的。一直以來,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是參考一定時期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情況來確定,并隨著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據統計,2017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037元/月,按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約1.9人計算,城鎮就業者人均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約為3900元/月,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將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萬元),不僅可以覆蓋當前的基本消費支出平均水平,還留有一定的余地。此外,與以往歷次改革相比,此次改革內容多、減稅力度大,除了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外,同步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5個專項附加扣除,同時繼續保留“三險一金”以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等扣除項目,實際扣除額度比5000元/月還要高一些。

  記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什么要全國統一?

  郭曉玲: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網友認為國家不應該統一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應按照各地收入和消費水平實行差別政策。對此,我通過自己的研究認為,首先,減除費用標準是按照社會平均消費支出情況確定的,兼顧了富裕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總體上反映了全國各類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收入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區而言,可能物價指數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較高,負擔能力強,實行統一的減除費用標準,有利于體現稅收量能負擔原則。其次,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適用一致的減除費用標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導優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區流動,有利于統籌區域協調發展。同時,中西部地區消費水平相對較低,增長潛力大,實行全國統一的減除費用標準,也有利于促進擴大消費、擴大內需。最后,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個人收入往往是從全國各地取得的,如果按不同地區設置不同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則會產生個人匯總繳稅的收入與不同地區的減除費用之間不匹配的問題,導致稅基的不合理流動。從國際上看,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一般都是采用全國統一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而不實行差別政策。

  記者:個稅改革后,中低收入群體每月將少繳多少稅?

  郭曉玲:《草案》提出,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基礎,擬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并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不變。

  我按照草案給出的新版稅率表算一筆賬,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是: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稅前收入-三險一金-基本減除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現行稅率下,假設小李的稅前工資是8000元,每月繳納三險一金1760元(按工資22%比例計算)后剩余6240元,減去現行個稅基本減除費用3500元,應納稅收入為2740元(8000-1760-3500),屬于現行稅率表中“超1500元-4500元”一檔,適用稅率為10%,乘以現行稅率10%再減去速算扣除數105元,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69元。按照改革后的基本減除費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小李應納稅收入為1240元(8000-1760-5000),屬于改革后稅率表中“不超過3000元”一檔,適用稅率3%,乘以改革后的適用稅率3%,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7.2元,改革后比改革前小李要少繳個人所得稅131.8元,減稅幅度達到78%。從上述例子我們可以看出,3%、10%、20%稅率級距的擴大,使中等及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較為明顯,中等及以下收入群體的獲得感將更高。

  記者: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征管模式有何變化?

  李毅:改革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將由目前代扣代繳為主的征管模式轉向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類所得的征管模式沒有變化,主要采取按月、按次代扣代繳。綜合所得則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對此變化,我認為由“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轉變為“自行申報與扣繳申報相結合”,稅務機關由當前主要面對扣繳單位,轉變為同時面對扣繳單位和自然人納稅人,進一步強化了個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義務,同時也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加強部門協同治稅,通過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提升納稅人辦稅體驗,促進納稅遵從。(孫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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