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面二孩政策,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省衛生計生委進一步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和補辦事項。對于1982年5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個子女,以往未領取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現自愿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限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逾期不再辦理。2018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停止新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新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并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審批表》;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雙方單位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生育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對于《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申請補辦的,須在原發證機關查詢辦證記錄,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登記記錄,并有獨生子女證號的,可予以補辦獨生子女證,使用原證號;個人《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原辦理機關無辦證記錄,現申請補辦,其個人戶籍所在地或其工作單位有曾經享受獨生子女相關政策記錄的,獨生子女證發證機關將記錄復印留存后,可持雙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或雙方單位證明,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設截止時間。
相關政策待遇:對于2017年12月31日前新辦理和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在辦理之前所有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待遇均不予補償。辦理以后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可開始享受相關政策。辦理或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政策。(王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