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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烈屬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來源: 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 2016-11-04 17:50    編輯: 許娜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10月28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自10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此次調整提高的標準為:一是全省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二是對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其中:烈屬標準提高到每年21952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標準提高到每年19107元,病故軍人遺屬標準提高到每年17852元。三是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兩參”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四是建國前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時,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在我省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達到每人每月47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25元。

  省民政廳、財政廳要求各地在2016年底前及時落實政策,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充分將黨和國家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和關懷落到實處。(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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