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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位一體”工傷保險體系框架初步建立

來源: 西海都市報    發布時間: 2016-08-18 17:07    編輯: 馬秀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

  為深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一步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擴大工傷保險社會知曉度,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本報從今天起開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開展的《工傷保險知識微信競答》欄目,歡迎廣大職工關注“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服務號并答題。同時開辦《工傷保險政策問答》欄目,對各類用人單位、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在維護自身工傷權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問題進行系統梳理,逐一作出解答。希望本欄目能為廣大勞動者了解自身有關的法律權益和義務,熟悉工傷保險和工傷保障權益,提高工傷事故預防和應對處理能力提供幫助。

  參保人數持續增長、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工傷保險使全省勞動者有了堅實的保障傘。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目前,全省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政策標準體系基本形成,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體系框架初步建立。

  制度建設逐步完善

  2010年10月《社會保險法》頒布,同年12月,國務院新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保險制度提升到國家法律規定的高度。隨后,我省修改了《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實施范圍,提高了保障水平,規范了經辦流程。

  參保人數持續增長

  我省高度重視工傷保險參保擴面工作,在重點開展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加大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尚未參保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2010年以來,全省工傷保險擴面工作一直保持穩步增長、持續發展的良好勢頭。截至2016年6月底,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59.67萬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4.87萬人,已提前完成全年計劃任務。

  待遇水平不斷提高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連續四次調整了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簡稱長期待遇)待遇標準,有效保障了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調整后傷殘津貼人均每人每月2397元,護理費每人每月1546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1013元。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逐年增加。

  去產能、降成本,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2016年5月26日,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有關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決定在繼續落實2015年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基礎上,將參保企業單位繳費費率再降低0.15%。階段性降低費率的時間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初步測算,這次在落實去年工傷保險降費政策基礎上,再次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兩年內可減輕企業繳費支出1.6億元。

  全面開展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我省自2015年初開始全面開展建筑業“同舟計劃”——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針對建筑業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制定靈活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并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全覆蓋。截至2016年6月,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參保人數為68695人,在建項目參保率和新建項目參保率分別為84.39%和87.82%,位居西部省份前列。(莫青)

  工傷保險政策問答

  1.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保險?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是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為什么要制定《工傷保險條例》?

  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是用立法的形式確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3.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好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不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獲得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包括獲得從工傷保險基金長期領取的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后維權困難、待遇落實難、長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問題。

  4.哪些單位必須為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卻沒有參加,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參加,補繳工傷保險費,并且追加保險費的滯納金;對逾期仍然不參保繳納的,并處罰款。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等費用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5.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需要繳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如果有的職工不是全日制從業人員,他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那么他就業的各個單位都要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這樣的職工發生了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他正在工作時受到傷害的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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