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辦理收養的對象(即被收養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未滿十四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
2、未滿十四周歲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未滿十四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社會棄嬰和兒童;
4、未滿十四周歲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5、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6、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養的繼子女。
二、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年滿三十周歲。
注: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
三、收養登記時提交的材料
(一)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和兒童必須提供以下證明(通過收養登記機構在市(地區)級以上地方報紙上刊登尋親公告,公告滿60日,無人認領,才可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棄嬰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態、身體健康情況,撫養教育小孩子的能力,撿拾棄嬰的經過情況,保證小孩健康等)內容,由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證明。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未婚證)。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證明。
6、棄嬰發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7、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8、被收養棄嬰、兒童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并出具證明。
(二)收養人已生育子女,可以收養在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兒童。
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童)申請書;
2、身份證、戶口簿。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未婚證)。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6、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送養人(福利機構)須提供:
1、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同意送養書面意見;
3、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和承擔監護責任證明;
5、被收養人的成長報告和體檢檢查;
6、承擔監護責任證明;
(三)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才能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所在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收養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收養特殊困難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夫婦姓名、年齡、婚姻、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健康情況、戶口所在地、有無撫養教育能力、與被收養人是怎樣的關系,收養原因,被收養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難的情況,保證被收養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
3、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常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縣級以上出具的收養人不孕證明。
送養人須提供的證明:
1、送養特殊困難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人夫婦姓名、年齡、婚姻、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健康情況、戶口所在地、生活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情況、送養原因、與被養人是怎樣的關系。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
3、親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有撫養義務的同意送養意見;
5、生父母與經常居住地的街(鎮)計劃生育部門簽定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協議書;
6、所在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
7、喪偶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由法院出具的配偶下落不明的證明;
8、生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明、戶口簿、成長報告;
10、被收養人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人需提供夫妻雙方單人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各1張;小孩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張;全身生活彩色照片2張;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彩色合照相片1張。
四、收養登記的機關
根據《收養法》和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登記辦法》規定,內地公民辦理收養登記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港澳臺公民辦理收養登記機關是州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辦理收養登記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如果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登記機構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五、附則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
2、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薄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薄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提交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收養登記。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戶口薄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收養登記。
3、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本人的申請,有效期6個月。
4、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或者調解結案的收養案件,確認收養關系效力或者解除收養關系的,不再辦理收養登記或者解除收養登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公布施行以前(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所形成的收養關系,收養關系當事人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不予受理。
六、收費標準
每辦理一次收養登記收取費用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