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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解讀

來源: 青海日報    發布時間: 2014-11-27 09:46    編輯: 王易         

  《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已經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9月1開始施行。近日,記者采訪了青海省總工會副主席付東明,請他就此《條例》的施行做詳細解讀。

  問:青海的工資集體協商已經開展了十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成績,為什么現在還要制定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答: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穩步發展,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也在進一步擴大。但是有些地區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展緩慢;有的企業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成為工會推動工資集體協商的“老大難”;有的企業簽約后不履行合同;有的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沒有及時續簽或重新協商。協商難、簽約難、履約難的問題,制約了我省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開展。依法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職工收入水平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要求。有利于促進全面深化改革,推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引導企業和職工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建立利益共享機制,有利于解決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激發廣大職工的勞動熱情和創造活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肚嗪J∑髽I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施行,為全省進一步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法律遵循。

  問: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一般應該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驟?

  答:根據《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第二章和第四章規定,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8個程序和步驟:一是產生集體協商代表。二是提出集體協商要約。三是做好集體協商前的準備工作,具體包括開展宣傳教育、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搜集了解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充分征求職工的意見、人員的分工、制定集體協商實施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四是正式開展協商,主要包括召開協商會議、起草合同文本等工作。五是職工代表或職工大會審議。六是首席代表簽字。七是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八是公布實施。

  這8個程序和步驟是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基本的、必須的程序。在開展集體協商的過程中,還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結合具體的協商要求,增加一些更具特色、更切合實際的程序,從而進一步增強協商程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問:集體協商工作包括哪些內容呢?

  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第三章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是勞動報酬。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工資調整辦法;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及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支付辦法以及其他勞動報酬的分配辦法。二是工作時間。主要包括工時制度、加班加點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準。三是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四是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檢查。五是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工資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六是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主要包括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制度和方法,違反集體合同的督促整改辦法,違約責任認定和處理辦法等。

  問: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勞動關系三方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勞動關系三方的配合是十分重要的??h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依法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審查,并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要幫助、指導、督促區域、行業和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企業工會指導職工方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一級工會指導職工方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引導、支持和督促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問:如果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怎么辦?

  答:《青海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拒絕開展或者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信息資料的;不為協商代表提供必要的協商工作條件和時間的;始終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場排斥對方合理意見,造成工資集體合同無法正常簽訂的;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阻礙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強迫接受工資集體協商方案的;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解除或者不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的;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未將勞務派遣工納入工資集體合同簽訂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授予榮譽稱號,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可以對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問: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持續發展的重要機制,工會如何推進其深入發展?

  答:工資集體協商兼顧了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基本內容,上承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立的勞動基準,下啟職工勞動合同,克服單個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力量不對等的先天不足,在協調勞動關系中起著擔綱主線、貫徹始終的作用。為此,工會一是要繼續強化宣傳凝聚共識。加大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引導力度;二是要著力加強制度機制建設。為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三是加快協商主體建設速度。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為大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四是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通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加強合作,共同推動工資集體協商;五是大力加強基本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大對工會協商代表的培訓力度,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葉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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