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省級)
二、辦理職責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有關工作
三、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80號令);
4、《青海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省級發證管理辦法》;
5、省級發證《目錄》。
四、 辦理條件
(一)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標準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二)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范圍中應覆蓋申請取證產品)一式三份;
3、相關產品《實施細則》所要求的附件一式三份。
五、辦理程序 (按照省級發證管理辦法的要求規定)
(一)受理
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大廳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也可從(www.aqsiq.gov.cn)和(www.ghzljd.gov.cn)網站下載表格。
企業申報材料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大廳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出具《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審查
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應在受理企業申請30日內,組織審查組,按照《生產條件審查辦法》及相關文件,對企業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企業,按照《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規則》抽取樣品。企業應在封樣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在細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三)發證
對審查和檢驗均合格的企業,經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定后,在10日內由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準予生產許可證證書并公告。
對審查不合格或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經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定后,在10日內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辦理期限
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青海省質量監督局在作出許可決定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同時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檢驗機構進行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以上規定的期限。
七、收費依據
按照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9]1707、[2002]19號文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收費標準為2200元,同一個企業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需加收審查費440元;產品質量檢驗費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質量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收取。
八、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門
地址: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政務大廳
聯系電話:6161730
十、辦理部門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