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每招用一名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和就業轉失業人員,且勞動關系穩定在二年以上,分別給予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試用期滿后,由單位寫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不地勞動局、市省屬企業主管局(總公司),中央在青單位、個體、私營企業和無主管上級單位報所在勞動局。
所在地勞動局、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后在10日內報省勞動廳審批。
省勞動廳自接到申請2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對準予使用安置補助費的下達批復。
省社會保險管理局按照批復將安置補助費撥到所在地勞動局或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失業保險帳戶。
所在地勞動局、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見到資金后,立即撥往安置下崗、就業轉失業人員的單位。
申領安置補助費需提交下列文件:
使用安置補助費申請(一式二份);
被招用下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個人帳戶轉移單》、《下崗證》和下崗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信的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