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的計算涉及八個方面問題:
1、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
成年人一般計算20年,60歲以上,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按5年計算。2、按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以下簡稱年人均消費支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標準高于受訴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相關標準計算。3、按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計算。4、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只計算受害人應當承擔的部分。5、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6、扶養費的計算標準是依據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還是依據被撫養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來確定適用農村或城鎮的標準計算。7、在校學生的計算。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養費的計算。筆者就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六個問題分別論述如下:
1、對上述第2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受害人居住的縣或區人均消費較高,應按該縣、區的標準計算。
筆者認為不可。因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年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是上一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統計數據??梢娙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計算數據是采用?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統一的政府公布的統計數據,因此受害人居住地在一個省的,只能按該省的統計數據,而不能按該省內縣或區的統計數據。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如果該省的統計數據高于受訴法院所在省的統計數據,則受害人有權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統計數據計算扶養費。
2、上述第3個問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與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關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對應的關系,扶養費的計算不能當然引用傷殘程度來計算。
一般來說傷殘程度高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也高,但是對于如毀容、喪失性功能等導致的傷殘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顯然不一致。因為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鑒定來確認,而?一次鑒定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鑒定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已經做了傷殘程度的鑒定,?有做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法官應當告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如果認為傷殘程度與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不相當,可以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司法鑒定,否則法院將按照傷殘程度來計算撫養費。把權利回歸當事人,讓當事人在時間和鑒定費用與訴訟效率之間選擇,從而體現司法公正。
3、對上述第5個問題,見諸報端和著述的計算方法不盡相同。
筆者以嚴格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原則出發,推薦一種分段計算方法,即按照不同的被扶養人需要的扶養年限,分段甄別計算,超過超過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的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如死亡的受害人有兄妹三人、父68歲、母62歲、子9歲、妻子。扶養費計算中其父需要贍養12年、其母需要贍養18年、其子需要撫養9年,其父母的贍養費受害人應承擔三分之一、其子的撫養費受害人應承擔二分之一??蓪⒎鲳B時間分為三個階段:9年、3年(12年減去9年)、6年(18年減去9年和3年),在第一段的9年,被扶養人有3個,其父母贍養費?人按三分之一,合計有三分之二,其子撫養費按二分之一,總和超過一,應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第二段3年,其子已超過18歲,只有其父母,受害人?人承擔三分之一,合計三分之二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第三段6年,只有其母,則受害人承擔三分之一,按三分之一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對于傷殘者,可在上述計算方法的基礎上再考慮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避免出現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所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數額相同的結果。
4、對上述第六個問題,按照侵權賠償的損失填平原則,被扶養人的損失是受害人獲得勞動收入后,所應支付的扶養費。
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因其收入高,應付出的扶養費也相應多。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養費相對應也較少。因此,扶養費的計算應當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狀況或戶口性質,來確定是按農村或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照被扶養人情況來確定計算標準,實際是依需要來確定賠償額,?有理論依據,且不具有合理性。假如受害人是農村居民,而他的被扶養人又是城鎮居民的話,如果按被扶養人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因河南省2007年城鎮人均消費支出為7826.72元,而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才只有3851.6元,則會出現計算的扶養費遠大于受害人收入的奇怪現象,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如果一個農民的兒子在城市工作,多給父母扶養費,父母生活的比鄰居們都好,這是多?合理多?令人羨慕呀!如果不幸的事故發生在兒子身上,判決扶養費按兒子的城鎮居民身份計算,難道不合理嗎!
5、對上述第七個問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父母應扶養尚在高中學習的子女到畢業。
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學習,不論其子女是否滿18歲,依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扶養費應計算至高中畢業。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大學學習,雖然其子女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但是因為正在學習期間,不可能用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仍然需要受害人扶養,除非該子女已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情形與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并無二致。因此,對由受害人實際扶養的正在大學學習的子女,扶養費計算至大學畢業,是符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精神的。
6、對上述第八個問題,受害人的父母所需扶養,如果身體健康狀況正常,應該是隨著其父母年齡的增長,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
筆者建議設立這樣一個模式,即以女工退休年齡50歲為計算點,50至60歲之間按20年計算,低于50歲的低一歲減一年。超過60歲按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樣計算符合公民在年老之前扶養需求逐步增加的實際情況,人們容易接受。雖然到30歲至40歲的時候,扶養費計算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選擇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方法來解決將來的扶養問題。因此建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此問題。在最高法院δ做解釋之前,父母50歲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數額判決扶養費,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喪子之痛,還要擔憂今后扶養無著,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過增加精神賠償數額的辦法解決,既按上述方法計算出數據后,增加到精神損害賠償額當中,以此變通方法來解決目前對中年父母的子女受傷害至死、至殘的扶養費計算的難題,即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人們的心里預期、也不Υ反民法通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