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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管理

來源: 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發布時間: 2013-12-19 15:48    編輯: 王易         

  事項名稱: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管理

  辦理機構:青海檢驗檢疫局動植食處

  辦理地址:青海省西寧市禮讓街23號

  咨詢電話: 0971-8210154

  檢驗檢疫指南: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

  

  一、報檢

  (一)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1.《入境貨物報檢單》;

  2.進口食品國內收貨人備案號(需提前在青海檢驗局動植食處辦理備案,具體辦法見《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和國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備案號(需提前在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具體辦法見《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

  3.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4.產地證明、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5.相關批準文件;

  6.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二)對于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食用性動植物產品,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生產國(地區)官方機構安全衛生證明(原件);

   (三)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與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并加蓋公章(詳見《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1.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2.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3.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4.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施檢機構發給備案憑證。

  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進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

  報檢時,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所進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逐一申報。

  

  二、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時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得銷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下列內容實施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3.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定。

  

  

  三、出證放行

  由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現場檢驗監督、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對該批食品進行綜合判定: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衛生證書》后放行,進口商/經銷商獲得《衛生證書》后方可銷售使用該批食品。

  (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相關法規文件: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

  《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2009年國家質檢總局、衛生部第72號公告)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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