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15000185/2024-00107發文字號 :青政辦〔2024〕47號
發布機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時效 :有效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成文日期 :2024-12-10
青政辦〔2024〕4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糧食安全、防止外來物種侵害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我省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責任
全面貫徹落實本地區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責任制工作要求,壓實糧食安全地方政府責任。各市州政府對進口糧食質量安全負總責,進口糧食經營單位、進口商、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對進口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并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疫情防控體系,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海關部門負責進口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督促轄區內經營單位、進口商、加工(儲備)企業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并做好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做好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環節進口糧食及其加工品的質量安全監管;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做好進口糧食配額管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儲備企業相關資質管理、督促儲備企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強信息互通共享
海關部門根據口岸檢驗檢疫、外來有害生物監測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重要的進口糧食相關安全風險信息。農業農村部門調查監測發現非法轉基因、外來有害生物,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經追溯可能與進口糧食有關的,應及時向海關部門通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監督審核儲備糧拍賣企業、流向企業是否具有海關備案資質。對發現非法銷售進口糧食或未按要求對進口糧食進行加工處理等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行為的,應建立由海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糧食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處置、懲戒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三、嚴格調運管理
進口糧食要嚴格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要求,調往指定企業加工、儲備,嚴禁調運至未獲得海關備案資質的加工(儲備)企業;進口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進口糧食調運的運輸過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裝運糧食的車輛車箱、船艙應清潔衛生、干燥、無異味、無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而且密閉性能良好,避免運輸途中發生撒漏、疫情擴散和偷盜等情況。進口糧食相關單位要主動落實相關責任,接受海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進口商、儲備庫或定點加工企業要提前向進境口岸和指運地海關機構申報轉運方式、運輸路線及運輸工具,途中確需更換運輸工具的,應事前申報,并聯系所在地海關實施監管。進口糧食儲備企業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并經海關備案。對于委托社會企業代儲的,代儲企業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代儲證明文件辦理海關備案手續。
進口儲備糧在拍賣前,儲備企業要對參與競拍的加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核,未獲得進口儲備糧加工檢驗檢疫資質認可的企業不得參與競拍。
四、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進口糧食加工(儲備)企業應明確防疫主體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防控制度,包括進口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農業轉基因生物擴散應急制度等,完善進口糧食接卸、運輸、入庫、出庫、倉儲、加工、下腳料處理、疫情監測與防除等全過程的安全風險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監測
口岸經營單位、加工(儲備)企業及糧食換裝場所經營單位應按照疫情監測計劃,至少每季度在口岸、加工(儲備)企業及其周邊開展1次外來有害生物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結果向所在地海關、農業農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外來雜草等有害生物、農業轉基因生物植株及進口糧食自生苗,所在地海關等相關部門及時組織相關企業采取有效防除措施。海關部門應在糧食進境港口、儲備庫、加工廠周邊地區、運輸沿線糧食換運、換裝等易灑落地段等,開展雜草等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與調查。發現疫情的,應及時組織相關企業進行應急處置,分析疫情來源,指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抓緊整改。相關企業應當配合實施疫情監測及鏟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體系
進口商、加工(儲備)企業應按照全過程管理的要求,建立進口糧食審批、口岸進境申報、接卸、運輸、入庫、出庫、倉儲、加工、下腳料處理、疫情監測與防除等全環節的臺賬,如實、準確填報相應的臺賬記錄,確保可追溯、可檢查、可考核,把安全風險管控要求落到實處。
七、強化部門聯防聯控
省直有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建立完善進口糧食信息交流和植物疫情聯防聯控制度,及時共享進口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信息。海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糧食等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落實企業監督責任。各部門每年聯合開展不少于1次進口糧食監督檢查或植物疫情風險排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或風險點及時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糧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21〕17號)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