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15000185/2024-00041發文字號 :青政辦〔2024〕20號
發布機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時效 :有效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成文日期 :2024-05-31
青政辦〔2024〕2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構建多元參與“大救助”格局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
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構建多元參與
“大救助”格局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醫保局、省殘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3〕39號)精神,現就加強青海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構建多元參與“大救助”格局,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黨政主導、社會協同,改革引領、平臺支撐,需求導向、精準高效的基本原則,圍繞推動社會救助高質量發展,加快健全以社會救助信息平臺為依托,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服務類社會救助、其它救助幫扶等五類政府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1+5+N”社會救助政策體系,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城鄉統籌、分層分類、綜合高效的“大救助”格局,實現救助資源統籌銜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推動社會救助從“保生存”向“防風險”“促發展”轉變,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
二、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特困人員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且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當地規定比例的家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其他困難人員指不符合以上對象范圍,但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導致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臨時遇困家庭成員。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提升動態監測信息化水平。加快全省社會救助數字化轉型,提升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效率,積極推行“互聯網+救助”模式,逐步建成省、市、縣、鄉、村五級聯動、各類社會救助業務全覆蓋的青海省社會救助信息平臺。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青海省低收入人口預警信息平臺為相關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相關單位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青海省低收入人口預警監測信息平臺,及時向民政部門推送救助需求及幫扶信息,實現經濟狀況統一核對、救助需求精準對接、救助資源實時共享,做到“一戶(人)一條救助鏈”,切實防范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問題發生。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依托鄉鎮(街道)現有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以縣(市、區、行委)為單位,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逐級上傳匯聚并動態更新完善,構建形成全省低收入人口數據庫。要全面推行社會救助移動辦公平臺應用,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為預警低收入人口、識別救助對象、落實救助政策、開展動態管理提供數據支撐。各地要暢通申報渠道,完善鄉鎮(街道)政務辦事大廳“一門受理”窗口設置,鼓勵引導困難群眾通過手機APP、“二維碼”等方式申請救助,方便申請人自主申報。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各地要通過“線上大數據監測與線下鐵腳板核實”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提升對困難群眾的主動發現能力,為過渡期后防止返貧幫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政策銜接并軌奠定堅實基礎。加強線上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各級民政部門要按季度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組織等單位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托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定期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切實發揮社會力量,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
(四)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級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政策。經審核確認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條件的,及時納入特困、低保、低邊等救助范圍;對需要專項社會救助的,及時將救助申請轉交相關部門進行辦理;對于尚無相關救助政策、無法轉辦的救助申請,要及時提交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議事協調機制進行專題研究;對專項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民政部門應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實現兜底保障,必要時可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進一步提升救助水平,切實滿足困難群眾多層次、多元化救助需求;發現現有救助對象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核查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核查,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
四、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一)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民政部門按月發放低保金;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6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發放分類施保金。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以及在校接受全日制??萍氨究茖W歷教育的人員,視作單獨立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參照“單人?!奔{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
2.特困人員供養。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及時給予特困供養救助。納入特困供養范圍的人員,民政部門按月發放特困供養金;對特困供養對象中的失能人員按月發放護理費。
因物價上漲達到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啟動條件時,及時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二)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定額資助。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2.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我省教育資助政策規定免除學雜費(保育教育費),免費提供教科書,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可優先分配公共租賃房屋,租金標準可根據其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實行差別化管理,上限不得超過同區位、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賃費用的7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難的,經縣(市、區、行委)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減免。在政府不能為其提供房源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自行租賃其他住房。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可優先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政策。
4.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
5.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由應急管理部門提供應急(緊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生活救助、物資救助等政策,切實保障好受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
6.取暖救助。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按戶給予取暖救助,并在每年取暖季(10月份)之前足額發放到位。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四)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幫扶。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可根據當地救助政策給予殯葬費用減免、法律援助等救助幫扶。圍繞失能困難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扎實開展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等基本養老服務救助工作。有序推動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老年人適老化改造、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逐步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
(六)鼓勵開展慈善幫扶。在堅持政府救助為主的同時,持續擴大救助參與渠道,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對政府救助政策尚未覆蓋和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及時向社會發布救助需求信息,促進救助需求方、資金供給方和服務提供方三方有效銜接,重點在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方面進行救助需求與慈善供給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
五、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議事協調機制作用,細化實化相關政策安排,定期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面臨的困難問題,持續推進分層分類社會救助政策體系建設。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按照現有低收入人口基本框架,進一步健全完善針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和其他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程序和救助幫扶標準、措施等。要深入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強化保障條件,落實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相關責任,探索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等做法,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
(二)強化協調配合。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發力,打通數據壁壘、加強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牽頭承擔分層分類社會救助政策體系建設職責,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立足部門職責,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殘聯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
(三)動員社會力量。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進一步暢通公益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渠道,為慈善組織和救助對象搭建鏈接平臺,精準對接慈善項目和救助需求,實現社會救助與慈善幫扶的有效銜接和優勢互補,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幫扶協調配合、資源統籌、優勢互補、融合高效的新格局。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款物、實施項目等參與社會救助,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鼓勵表現突出的慈善組織積極申報“中華慈善獎”。規范慈善捐贈管理,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擅自開展公開募捐、假借慈善名義騙取財產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救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要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杜絕“人情?!薄瓣P系?!?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資金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資金真正發揮效益。各地要健全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完善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管理制度,營造社會救助領域講誠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圍。要做好社會救助信訪工作,及時化解困難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