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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5000185/2021-00527發文字號 :青政辦〔2021〕92號

發布機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時效 :有效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成文日期 :2021-12-02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辦〔2021〕9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2日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精神,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推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明確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的規則和程序,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降低市場準入成本,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著力解決企業“辦照容易辦證難”等問題,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告知承諾制事項范圍。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青政辦〔2021〕77號)明確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編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見附件1)。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按照國家確定的事項納入清單管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且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省政府審改辦會同各市州審改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納入清單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工作實際等情況,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事項,可參照本方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省政府審改辦牽頭,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見附件2),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見附件3),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準確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推動工作流程跨區域統一,實現“省內通辦”。辦事指南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青海政務服務網和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等渠道公布,方便企業查閱、索取或者下載。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對免于核查的事項,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行為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企業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及時將承諾信用信息全面納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區分不同虛假承諾失信情形,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建立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切實強化風險隱患防范。梳理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工作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事項辦結前,企業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按原程序辦理。辦理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政務服務大廳、政府門戶網站和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著力加強信息互聯共享。扎實推進政務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全力推進政務數據資源歸集、整合、共享,依托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和行業信息系統等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省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地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各相關部門要密切跟蹤政策動向,全面準確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指導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實。

(二)強化宣傳培訓。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做好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和業務培訓,多渠道、全方位宣傳其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落實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切實加強督查,及時發現、整改工作推進中的問題。要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主動性。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在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

??????(2021年版,共30項)

?????2.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范本)


附件1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諾制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

(2021年版,共30項)


附件2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各相關部門通過信用中國(青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核查企業的信用記錄,判斷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申請書、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和相關材料一并提交相關部門。企業在網上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按要求提供電子版材料。相關部門要依托現有審批系統,完善網上告知承諾受理功能。要依法受理申請,不得要求企業提交無關材料。

二、審查與決定。各相關部門當場對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并交付企業;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正告知單,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在企業補正材料后,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并交付企業。各相關部門交付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時,將加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一份)一并交付,供企業保存。企業通過網上辦理并按要求提供電子版材料的,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場或者2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行政許可證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程序辦理。

三、開展經營。企業領取行政許可證件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四、核查與監管。各相關部門頒發行政許可證件后,要針對許可事項特點和企業的信用狀況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對需要進行核查的,應當在企業領取行政許可證件1個月內,對企業承諾真實性和承諾履行情況等進行核查。要充分利用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信用中國(青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等收集和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一線核查人員。對于無法在線或現場核查的,各相關部門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對免于核查的事項,各相關部門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行為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企業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若發現未履行承諾或經查實為虛假承諾的,各相關部門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將有關失信行為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附件3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

(范??本)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企業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一、基本信息

(一)企業。

名稱(法人、非法人組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注冊登記地址:

送達地址:

(二)代理人。

姓名:

證件類型:證件編號:

聯系方式:通訊地址: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名稱: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名稱:

編碼:

(二)行政許可事項設定依據。

1.《XXX法》第X條:……

2.《XXX條例》第X條:……

(三)準予許可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

2.……

3.……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應當與告知承諾書一并提交:

①……

②……

③……

(五)承諾方式。

企業可通過線上、線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通過線下辦理的,應當向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提交書面的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和相關材料。通過網上辦理的,應當按要求提供電子版材料。

(六)承諾的效力。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當場對企業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在企業補正材料后,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當場或者2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行政許可證件。企業領取行政許可證件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

(七)不實承諾的責任。

企業存在未履行承諾或經查實為虛假承諾的,行政機關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將有關失信行為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企業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八)行政機關核查和監管權力。

........

(九)信息公開。

公開范圍:

公開期限:

三、企業承諾

企業現作出如下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愿意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二)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已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四)愿意在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本告知承諾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七)上述承諾是企業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

????企業(蓋章):?????????????????????????????????????????????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蓋章):

日期:??????????????????????????????????????????????????日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企業各執一份。)

主辦: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辦: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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